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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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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 发表于 2013-9-29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来自: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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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各级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功能评定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康复、传统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诊断和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的一级临床诊疗科室,并负责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供康复医学专业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三条 康复医学科主要处置神经系统相关伤病、骨与关节伤病、心肺疾病、代谢性疾病、老年退行性病变、儿童神经骨骼发育迟缓与先天性缺陷等所导致的功能障碍,以及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疼痛等。其诊疗对象包括上述伤病急性期、亚急性期出现身体结构与功能异常、个体活动以及参与能力受限的患者。
       第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以相关伤病的早期临床康复干预为重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向所辖社区的伤、病、残患者提供适宜的康复诊疗技术服务和残疾预防、康复指导及健康教育为主。
       第五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独立设置科室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科室名称统一为康复医学科。
       第六条 本指南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和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复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科室设置、床位、人员、设备配备等应当符合《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心理康复咨询部门。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治疗部门应具备基本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功能。可暂不设置独立的康复病区,但应当设立能满足日常业务需要的康复诊疗室。
       第九条  康复医学科门诊、病区及相关公用场所应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技术:
       一、疾病诊断与康复评定:纳入国际功能分类范畴的标准化评定和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生存质量评定、运动及步态分析、平衡测试、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心肺功能评定、心理测验、认知感知觉评定,疼痛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康复处理:针对功能障碍和疼痛的医疗技术、药物治疗以及其他以功能恢复为目的的临床医疗手段。
       三、康复治疗:在执业医师指导下,由康复治疗师、医学工程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所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
1.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2.作业治疗
3.言语治疗
4.心理康复
5.传统康复治疗
6.矫形器制作及训练
       第十一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开展以下康复诊疗技术:
       一、疾病诊断与功能评定:部分纳入国际功能分类范畴的标准化评定和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肌力检查、关节活动度检查、肢体运动功能评定、活动和参与能力评定、作业分析评定、言语及吞咽功能评定、疼痛评定、肌电图与临床神经电生理学检查等。
       二、临床康复处理:针对功能障碍和疼痛的医疗技术。有条件时可推广和应用有关专科康复领域的医疗技术。
       三、康复治疗:在执业医师指导下,由康复治疗师、医学工程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所实施的康复专业技术服务。
1.物理治疗(含运动治疗和物理因子治疗)
2.作业治疗
3.言语治疗
4.心理康复
5.传统康复治疗
6.矫形器制作与训练
       第十二条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治疗部门以社区康复服务为主要内容,重点做好上级医院出院病人的后续康复治疗以及社区居民常见疾病的门诊康复治疗、残疾预防及健康教育等。
       第十三条 医院应根据本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康复医学科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满足患者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医院应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建立、健全康复医疗服务工作制度,制定康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康复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康复医疗服务应当保证专业人员层次、结构合理,岗位责任分工明确,团队协作特征鲜明,服务流程科学、规范,病历书写符合要求,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十六条 医院应科学制定康复医学人才培养目标以及继续教育计划,不断提高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具备常见伤病的早期临床康复介入能力,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会诊、转诊渠道通畅,能根据需要选派康复医师和治疗师深入临床科室提供专业指导或开展床旁康复治疗服务,逐步形成康复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团队工作模式。
       第十八条 医院应科学制定针对不同伤病康复的目标计划和阶段性功能评估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定期组织疑难或典型病例的会诊或讨论,强化临床治疗路径中的康复介入流程,规范康复医疗服务行为。
       第十九条 医院应重视和加强住院患者的医疗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和预防并发症,防止发生二次残疾。
       第二十条 康复医学科就医环境应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便利、舒适、整洁、温馨。医务人员应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二十一条 康复医学诊疗应达到以下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90%;
(二)年技术差错率≤1%;
(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四)实施康复功能评定率>98%
(五)病床使用率≥85%;
(六)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28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5天。
       第二十二条 各类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90%。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严禁非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康复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置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不得敷衍和临时应对,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20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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