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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三)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四)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五)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六)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七)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 2015年 12月 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