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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业动态】人社部: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附目录】 [打印本页]
作者: 这奢望 时间: 2016-6-12 17:24
标题: 【行业动态】人社部: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附目录】
【行业动态】人社部: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附目录】
多部门联合发文:新增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的保障水平,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对康复医疗的临床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近日,人社部、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在今年6月30日前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且各地原已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还应当继续保留。同时,《通知》还对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使用管理、费用审核等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本次将20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继2010年《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后,国家有关部门又一次明确增加基本医保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所增加的项目由我国康复医疗、医保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共同评审确定,涉及肢体残疾康复、精神残疾康复、言语残疾康复、听力残疾康复等多个康复领域。随着《通知》的落实,我国康复医疗的保障水平将得到显著提高,对促进参保人员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
2010年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将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于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康复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为进一步提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经组织专家遴选,决定进一步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20项医疗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适当调整。各省(区、市)原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本通知所列20项医疗康复项目,其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确定。各省(区、市)要按照“准入法”对这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进行管理,结合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项目调整和对应、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结合付费方式改革,探索适应医疗康复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医疗机构控制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医疗康复项目的监管和费用审核管理,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并严格按照项目内涵、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费用审核和支付,防止基金浪费和服务过度利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各级财政部门对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可相应或逐步调整财政专项资助。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康复保障政策,了解、反映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加强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对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各省(区、市)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项目的调整对应以及信息系统更新等工作,及时支付费用,并在9月30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
在文件落实过程中,各地要注重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报告。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
2016年3月9日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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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明确的功能障碍;评定由3名以上专业人员开展,至少包含两个评估项目;一个住院期间医保支付不超过三次;两次评定间隔时间不短于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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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明确手功能障碍患者,总时间不超过90天,评定间隔时间不短于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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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明确的平衡功能障碍,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90天。 |
| | | 有明确的神经肌肉功能障碍,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两次。 |
| | | 需要长期使用轮椅且能够自行操作的患者,支付不超过30天。 |
| | | 由于疾病或损伤导致的全身运动耐力下降患者,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90天。 |
| | | 有明确的关节活动障碍,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90天。 |
| | | 有明确的手功能障碍,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90天。 |
| | | 上肢训练支付不超过30天,下肢训练支付不超过20天,髋关节或肩关节离断、高位大腿截肢训练支付不超过90天。 |
| | | 6岁以下疑似听力障碍的儿童,由取得听力师或助听器验配师资格并经过小儿听力学培训的人员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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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存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ADL)的患者,重度患者支付不超过90天,中度患者支付不超过60天,轻度患者支付不超过30天,每14天训练经功能量表评定后取得明确功能进步才可继续支付。 |
| | | 法定就业年龄段且有就业意愿,经过PARQ医学筛查适合进行职业功能训练的患者,支付不超过90天。 |
| | | 限精神障碍康复期患者。在精神卫生机构或康复医疗机构,由具有资格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或在其指导下的社工操作,每年支付不超过90天,每天支付不超过一次。 |
| | | 由神经、肌肉、骨骼疾患导致的独立行走障碍患者,支付不超过30天。 |
| | | 住院期间,以减少卧床并发症为治疗目的或者以直立行动为康复目标,支付不超过30天。 |
| | | 6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由取得听觉口语师资格的人员开展,以个别化训练为主要方式,每周最多支付一次,支付不超过一年。 |
| | | 疑似言语功能障碍患者,不包括言语功能不能恢复的患者,一个疾病过程支付不超过两次。 |
作者: 李飞 时间: 2018-3-20 08:21
强大的祖国
作者: 莲花独自开 时间: 2021-5-10 08:36
谢谢楼主
作者: 王泽鹏 时间: 2021-5-12 05:05
谢谢~
作者: 风の飞の云 时间: 2021-5-12 06:45
点赞
作者: 微μ 时间: 2021-5-17 17:2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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