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 发表于 2013-9-29 21:47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修订稿)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设置,加强康复医学科诊疗服务,更好地发挥综合医院对社区康复的转诊,培训和技术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康复医学诊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是对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并开展康复医学诊疗工作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综合性医院。
第二章      性质、功能与布局
第三条
       康复医学科是卫生部规定的12个临床一级学科之一,是综合医院必备临床科室,它是在康复医学理论指导下,应用康复评估和物理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语言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康复医学的诊断和治疗技术与相关临床科室密切协作,着重为病伤急性期,亚急性期、恢复早期的有关躯体、内脏器官、脑高级功能和心理功能障碍的患者,提供全面和系统的康复医学专业诊疗服务,并为所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提供康复医学技术咨询、培训,为所在区域功能残障患者提供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指导的科室。
       康复医学科主要业务范畴包括:神经伤病康复(脑损伤、脊髓损伤、外周神经损伤、退行性神经疾病等)。骨与关节伤病康复(骨关节炎、颈肩腰腿痛、骨折后、骨关节手术后、软组织损伤、运动损伤、先天畸形等)、内脏疾病康复(冠心病、高血压、心衰、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等)、老年康复(帕金森病、骨质疏松症、老年痴呆等)。儿童疾病康复(脑瘫、智力发育迟滞、孤独症等),疼痛处理等。
第四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设置本管理规范规定的康复医学科,并开展正规的康复医学诊疗工作。
第五条
       一级综合医院应设置康复医学治疗部门,在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大力开展残疾的一级预防工作,对于已经存在功能障碍的患者做好三级预防;同时在上级综合性医院的指导下,配备不少于2名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疗师,组织、指导所在社区的基层卫生人员,在基层有关医疗机构和功能障碍患者住所开展康复医学治疗、咨询服务。
第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口的康复需求,将康复医学科的建设纳入区域医疗发展规划之中,指导区域内康复医学诊疗资源的快速发展,合理布局形成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医学诊疗服务工作为基础的,以大中型综合性医院和康复医院为转诊、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覆盖广泛,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协作密切、成本效果好的区域康复医学诊疗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康复医学诊疗服务水平,完善当地卫生事业的康复医学服务功能。
第二章 构成
第七条
       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应为医院内唯一面向全院从事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的学科,康复医学科组建应包含物理治疗部、作业治疗部、言语治疗部、传统康复治疗部、假肢与矫形器5个部门,并具有相应的临床康复评估和康复治疗功能;根据需求和条件酌情设置康复心理治疗室、认知治疗室、疼痛治疗室及水疗室等。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获本专业医师、治疗师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得跨专业从事康复诊疗工作。
第八条
       二级以上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必须设置独立康复病区,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康复床位不少于医院总床位的5%;二级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总床位数的2.5%;一级综合医院可不设置独立康复病区。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一级综合性医院康复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康复治疗技师;二级综合性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配备不少于4名执业资格范围为康复医学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1名,8名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疗技师,1名传统康复治疗人员(针灸或推拿人员),同时根据实际床位配备相应比例的康复专职护士;三级综合医院的康复医学科,配备不少于6名职业资格范围为康复医学的医师,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2名;15名以上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疗技师,2名传统康复治疗人员(针灸或推拿人员),同时根据实际床位配备相应比例的康复专职护士.
第十条
       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配备兼职或专职的临床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士),具体人数根据科室业务需要而定。
第四章 诊疗场所
第十一条
       二级综合性医院的康复医学科不少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不少于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业务用房,配置康复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以8-10平方米为宜。
第十二条
       康复医学科应设在便于功能障碍患者行动的医院内场所,根据需求和条件,康复治疗区域既可采取门诊、住院共用的设置方式,也可在门诊部、住院部分别设置。
第十三条
       康复医学门诊或独立病区主要公用设施应按国家相关无障碍设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章 设备与器材
第十四条
       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设备总值不少于200万,配置要求如下:
一、物理治疗设备
       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训练用棍、沙袋和哑铃、墙拉力器、划船器、手指肌力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肋木、平行木、有氧训练功率车,康复治疗床(含网架),肩(肘、腕、指、膝、踝、髋关节)训练器、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平衡训练设备。
其他物理治疗:应至少配备直流电治疗设备、中频治疗设备、低频治疗设备、高频治疗设备、光疗设备、超声波治疗设备、颈椎牵引设备、腰椎牵引设备各1台。
二、作业治疗:应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设备、木工作业设备、黏土或橡皮泥作业设备、纺织作业设备、作业游戏设备。
三、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事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四、康复评估设备:应配置肌力和关节活动度评估设备、语言评估设备、作业治疗评估设备。
五、传统康复治疗:应配置针灸、推拿用品等
第十五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设备总值不少于500万,配置要求如下:
一、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至少配置训练用垫2张、肋木2副、姿势矫正镜2面、训练用棍5只、训练3只、沙袋和哑铃、墙拉力器1付、划船器1付、手指肌力训练器2台、股四头肌训练器2台、前臂旋转训练器1台、滑轮吊环1付、肋木平行木1付、有氧训练功率车1台、康复治疗床(含网架)4张,治疗床(含网架),肩(肘、腕、指、膝、踝、髋关节)训练器各1套、减重训练设备1台、下肢机器人设备1台、上肢机器人训练设备1台、训练用阶梯1套、训练用球2个、平衡训练设备1台、平衡训练设备1套。
       (二)其他物理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应至少配备直流电治疗设备(2台)、中频治疗设备(2台)、低频治疗设备(2台)、高频治疗设备(1台)、光疗设备(2台)、超声波治疗设备(1台)、磁治疗设备(1台)、传导热治疗设备(1台)、冷疗设备(1台)、颈椎牵引设备(2台)、腰椎牵引设备(2台)。
二、 作业治疗:应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设备,作业游戏设备各1套。
三、言语治疗:录音机或言语治疗机,言语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事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
四、功能评估:运动心肺功能及代谢功能评估设备,肌电图诊断设备、电诊断设备(上述设备可与其他临床科室共用)、平衡功能评估设备、言语评估设备、作业评估设备、根据需要可酌情配置步态分析设备。
五、康复工程:临床常用矫形器、辅助具的制作设备1套。
第六章 诊疗范围
       第十六条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范围:
一、康复评估:肌力评估、关节活动度评估、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肢体运动功能评估、作业评估、言语评估、疼痛评估等。
二、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肌力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肌肉耐力训练、呼吸训练、协调训练、平衡训练、颈椎牵引、腰椎牵引、手法治疗、步行训练等。
       (二) 其他物理因子治疗:直流电治疗、中频治疗、低频治疗、高频治疗、光疗、超声波治疗、冷疗、水疗等。
三、作业治疗:日常生活活动作业。作业游戏等。
四、言语治疗:常见失语症的治疗。
五、传统康复治疗:开展针灸治疗、推拿、火罐等治疗项目。
六、康复工程:开展家庭康复的环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和训练指导(可与有资质的假肢和矫形具制作机构合作开展)
第十七条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诊疗范围:
一、康复评估:开展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肢体运动功能评估、作业评估、言语评估、运动心肺功能评估、心理评估、疼痛评估、电诊断等。
二、物理治疗
       (一)运动治疗:肌力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肌肉耐力训练、呼吸训练、协调训练、平衡训练、易化技术训练、颈椎牵引、腰椎牵引、手法治疗、步行训练、中国传统运动疗法等。
       (二)其他物理因子治疗:开展直流电治疗、中频治疗、低频治疗、高频治疗、光疗、超声波治疗、磁治疗、传导热治疗、冷疗、水疗颈椎牵引治疗、腰椎牵引治疗等。
三、作业治疗: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训练。木工作业训练、黏土或橡皮泥作业训练、纺织/编制作业训练、作业游戏等。
四、言语治疗:临床常见失语症、构音障碍、言语失用症的治疗。
五、心理治疗:智力测验、神经心理测验、人格测验、焦虑测验等评估和相关康复治疗项目。
六、康复工程:
       (一)开具假肢与矫形器处方
       (二)指导轮椅和助行器具训练
       (三)独立制作临床常用的自助具
       (四)提供无障碍环境改造建议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院内康复及社区康复诊疗制度,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的实施。
       第十九条
       康复医学科与相关临床科室建立密切的临床康复协作关系,康复医学科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技师(士)等有关康复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及时深入相关临床科室,参与病伤急性期、恢复早期有关功能障碍患者的早期康复医学诊疗。
       第二十条
       建立、实施康复医学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全科医师均应接受过6个月的康复医学培训。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实施科室的中长期综合性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
第八章 诊疗质量
       第二十三条
       康复医学诊疗达到以下指标的要求:
一、需要康复诊疗的患者能及时得到有关康复医学服务;
二、经康复治疗的患者中,90%以上患者的疗效为有效以上;
三、患者对康复诊疗的满意率在90%以上;
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科医疗事故发生率为0;
五、年技术差错率≤1%;
六、康复处方合格率≥98%;
七、康复医学评估完整率在>98%;
八、康复病例和康复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九、康复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95%;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28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35天。
第二十四条
       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一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大于90%。
第二十五条
       深入患者家庭或有关社会福利机构,上门开展康复医学诊疗服务;与所在社区的有关下级医疗机构、中间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康复协作诊疗、培训等技术指导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范的解释权属卫生部。
2009年

笃笃的兜兜 发表于 2016-2-18 08:59

请问有没有针对社区医院的管理规范

杏子林 发表于 2019-4-30 16:43

不错,感谢分享!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修订稿)

中国康复治疗师网APP下载